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固定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无偿调拨(划转),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和调剂、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等。
(五)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二)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三)资产的处置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已满,且性能下降(或已丧失),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使用年限未满,但主要部件损坏严重,虽可修复,但预计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50%以上;
(四)技术落后、使用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的试制或自制产品;
(五)在安全、环保、耗能方面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公害或存在严重隐患又无法改造的;
(六)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具;
(七)无保存价值的期刊、图书;
(八)因改造、扩建工程或按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经鉴定的危房及其他建筑物。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不含调拨)的申报及审批
(一)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处置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资产处置→处置申请→选择拟处置资产(可批量)→提交申请→选择处置方式
→填写处置原因→上传附件(图片、材料、报告等)→提交《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样式见附件一)
(二)拟处置资产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技术(维修)鉴定人员审核。
(四)资产处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1.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审签后报校领导审批即可。
2.单台(或批次)价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经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处置鉴定小组鉴定,并签署意见即可。
3.单台(或批次)价值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以上的,按以上流程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出售、转让、对外捐赠须提交处置事由的报告,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凭据的复印件;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数量及金额等。
第七条 无偿调拨的申报和处理
(一)自上而下的调拨,由资产处发起,调出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实物移交。
(二)资产调剂,主要是闲置资产的调剂,各二级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发布闲置资产,需求单位在共享平台上对满足需求的资产申请调入,最后由资产处审批后办理实物的移交。
(三)校内单位撤消、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涉及固定资产调拨(转移),须提供分立、撤消、合并的文件或批文及资产移交清单,由资产处统一划拨,调入调出单位对账实进行确认。
第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残体和残值的处理:
(一)各单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原物上交资产处,不得用其它物资充替,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必须征得资产处同意,方可将可用零部件拆卸留用,并作好登记;
(二)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资产,由资产处集中分类堆放,采购部负责变卖处理,原则上要求每年清理一次。
(三)报废固定资产变卖后的残值收入,扣除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全部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和截留。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后,依据《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资产处和财务处分别进行相应的资产账目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固定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资产处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的出校门手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为使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有效进行,校内各单位若有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每月集中申报一次。资产清查或项目建设涉及的资产处置,应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