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内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实习、实训场所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构建学校、实验室所在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其它分管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一级管理职责;实验室所在单位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各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责任,直接负责具体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和协调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制定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计划。
(五)协调和处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其他事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相应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实验室防火防盗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实验室内外的消防通道和安全通道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监控的管理工作;负责以上相应工作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后勤处负责实验室供水、供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以上相应工作的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六)组织、督促实验室各级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组织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中心所管辖实验室安全的主管责任人;各学院自管实验室主管责任人由实验室相关专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环境卫生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督查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实验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源与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二)负责本实验室操作规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执行,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做好安全卫生检查,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
(四)监督和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
(五)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信息、材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各相关单位做好申报、论证、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二)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具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色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卫生值日制度,严格做到“三查”(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实验材料存放)、“四防”(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五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要求,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私配,并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交由特定部门或者指定专人管理,以备应急处置之用。工作调动时应做好钥匙的交接,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并更换门锁。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或书面考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各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置、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放假前、汛期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改情况,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根据整改结果实行销账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全面的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或实验活动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