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传媒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时间:2018-11-20来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实验室是指直接为学校实验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各种训练室)。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组织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运行管理要求,负责新开实验项目的试做、试讲工作,做好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完善教学软件资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九条 建设并开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更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实现网络化的辅助教学和管理。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功能进行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高效开放”的指导原则。实验室建设实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投入,可以结合企业捐赠等渠道筹措。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实验室,也可以同企事业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共建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名分管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并组织论证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四)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五)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奖惩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六)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学校人事并协同教务及财务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酬分配、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资源和相关教学资源。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共享的实验中心。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均设有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思想品德好,热爱实验室工作,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协助做好落实工作;

(二)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中心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落实岗位职责制,负责本分中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中心工作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要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等各类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教学环境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设备使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职责制,根据学校的年度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推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实验室管理以及实验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技术队伍,是教学、科研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技术扎实、刻苦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经过一定的考核后,可聘任为实验指导教师,具体选聘原则及评聘程序按人事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地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Copyright © 2020 武汉传媒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400624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