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高效开放”的指导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行履行“项目申报、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建成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软件项目、仪器设备批量购置项目等。
二、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各院(部)根据实验课程建设和实验项目开设需要,于每年六月底前拟定《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汇总并作出所需经费预算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核定经费预算额度,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定为年度预选建设项目。
第六条 年度经费计划下达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分别对各预选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以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论证;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项目论证通过后才能确定为正式建设项目。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建设,确因实验教学急需、必须增加的项目,需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并落实好经费来源,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变。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管理、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由采购部门组织招投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派专人组织实施。
第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要全程监管项目,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暂停项目执行,待妥善解决后再重新启动。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建设方案有某些不足或缺陷,需要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和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添置的仪器、设备和资产要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项目考核与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正式投入使用一年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运行情况和综合效益进行考核与评估。
五、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